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园艺科技成果评价活动,鼓励科技成果创新,促进行业科技发展,快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对科技成果的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评价以鼓励创新、加快人才培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增进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为导向,以科学价值或技术水平、市场前景为评价重点。
第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独立的原则,保证评价工作客观、科学。
本办法适用于园艺科技工作团队或个人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五条 学会为评价机构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充分发挥行业专家优势,无偿为会员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服务。
第二章 科技成果评价范围
第六条 园艺科技领域的科技成果均可申请科技成果评价。
第三章 科技成果评价原则
第七条 依法评价原则
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评价委员会都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发生争议时,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第八条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独立原则 科技成果评价活动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评价专家独立地向学会提供咨询意见,不受学会和评价委托方的干预;
客观原则 评价专家在提供评价意见的过程中,按照成果的客观事实情况进行评审和评议。评价报告和评价意见中的任何分析、描述、结论,都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公正原则 学会及评价专家均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成评价工作,不得偏袒或者迁就评价委托方。
第四章科技成果评价形式
第九条 科技成果评价采取会议评价或函审评价形式。
第五章 科技成果评价提交材料
第十条 评价委托方向学会提交如下评价资料:
(一)中国园艺学会园艺科技成果评价申请
(二)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报告
(三)科学技术成果相关附件
(四)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五)科技成果权属不存在争议承诺书。
第六章 科技成果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方提交《中国园艺学会园艺科技成果评价申请》,学会对评价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二)学会组建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委员会
(三)召开成果评价会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汇报成果完成情况
2、专家组成员质询、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答疑
3、专家组成员从科技成果的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方面分别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评价结论。
第十二条 评价专家委员会由5至9名专家组成,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第七章 科技成果评价机构
第十三条 学会具有以下权利:
(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学会可以拒绝接受评价委托:
1、科技成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对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危害的;
2、科技成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而尚未经依法审查确认的;
3、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
4、评价委托方、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供虚假情况或不能提供评价所需材料的。
(二)学会有权要求评价委托方补充评价材料。
第十四条 学会具有以下义务:
(一)学会不得受托和承担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评价,依法取得有关涉密资质的除外;
(二)学会应当保证所聘请专家的独立性,不得向评价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三)学会在形成评价结论的过程中不能使用、依赖没有充分依据支持的结论和判断;
(四)学会对其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所做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五)学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科技成果评价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八章 科技成果评价专家
第十五条 评价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资信和科学道德,认真严谨,秉公办事,客观公正,热心科学技术事业,敢于承担责任;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判断能力,熟悉被评价内容及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
第十六条 评价专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遵守如下行为规范:
(一)维护评价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保守被评价成果的秘密。评价工作完成后,有关评价成果的所有材料应当全部退还给学会,不得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扩散,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提供、转让;
(二)自觉坚持回避原则,不接受邀请参加与评价成果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价;
(三)提供的书面评价意见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评价成果的实际情况,并对所出具的评价意见负责。
第十七条 成果评价委员会专家主要从学会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中遴选。根据成果的具体情况,可在专家库以外选聘不超过三分之一的专家。委托方、成果完成单位等关联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价专家参加对其成果的评价。
第十八条 评价专家在成果评价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通过学会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供充分、详实的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二)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有权要求在评价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
(三)有权要求排除影响成果评价工作的干扰,必要时可向学会提出退出评价请求。
第九章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是学会以书面形式就评价工作及其结论向评价委托方做出的正式评价。
第二十条 评价报告应当有评价机构、评价专家组组长、评价专家的签字,加盖园艺学会公章,同时对评价报告的每一页跨页盖骑缝章。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论属咨询意见,供使用者参考。依据评价结论做出的决策行为,其后果由行为决策者承担。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园艺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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